刑事犯罪

南京律师谈药神是买方还是卖方

发布时间:2018-07-27 12:30:51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网络

导读:南京律师认为药神的行为是买方行为,是因为期间未牟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药神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虽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但药神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药神案”所以未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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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规范用语是 销售。此规定明显不同于药神案,一个是单纯的代购行为,期间未牟利;一个是代购后加价卖出,赚取差价的行为。显然,赚取差价的行为当然是卖方行为,符合这里的销售。Niz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质上讲,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获取相应的对价。销售规制的是单方行为,即只处罚卖方行为。那么,何为卖方行为,便成为认定销售假药罪的关键。Niz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表面上看,二者的区别是一个有差价,一个无牟利。但是,值得指出的是,二者的关键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差价,而是买方立场和卖方立场的站位。药神选择的是买方立场,是购买行为;Niz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站在买方立场,存在差价的代购行为不一定是销售行为,还有可能是购买行为的帮助行为,比如帮助代购药品,需要打通环节,疏通渠道,收取一定的居间费用。Niz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虽然,我们可以善意的解释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可是《专利法》规定,药品专利保护期内,中国医药公司不得生产相关仿制药。Niz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明确了什么是变相加价,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Niz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销售假药罪的销售,在规范意义上等同于贩卖毒品罪的贩卖。职是之故,代购药品中变相加价,同样可以援引这一条款。代购人站在买方立场,收取必要开支,积极促成购买行为,应当被评价为购买行为的帮助行为,不能说是赚取差价的销售行为。Niz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销售假药罪只规制卖方行为,买方行为及买方行为的帮助行为均不是销售假药罪规范的对象。因此,不能将买方行为的帮助行为作为销售行为的共同犯罪加以处断,否则必然违背构成要件的规制机能。Niz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昂贵的专利药会令多数人望而却步,他们只得寻求他法,由此催生的代购者们或许还会继续上演《我不是药神》中的故事。一方是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是白血病患者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如何突破这种困境是本片及相关案件需要深思的地方。Niz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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