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

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诈骗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12 10:33:37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信用卡是一种集信贷工具和电脑技术于一体的现代科技产物,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活动也越来越猖獗。而在涉及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方面,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则莫衷一是,争议颇多。就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主要围绕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

信用卡诈骗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持卡消费、透支取现等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就在人们习惯这种便利的消费方式时,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却大幅攀升。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诈骗罪有四种表现形式:(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适用法律问题上进行探析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现阶段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特征表现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存在多种表现形式,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但在我市审判实践中,案发较多的为恶意透支型案件。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经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在透支额度范围内进行消费或者取现的行为。信用卡的透支,实际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在实践中,许多人利用银行信用卡可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进行透支使用,或透支使用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依然不予还款,这种行为即属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犯罪。从司法实践看,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存在如下特点: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犯罪主体集中于特定人群——年龄低、文化程度低、收入低、无固定职业人群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与其它刑事案件不同,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主体具有较为突出的特点,即年轻人居多、文化程度低者居多,收入低者居多,无固定职业者居多。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是主体年轻化。使用信用卡适度透支消费后及时还款,是现在年轻人比较普遍的消费方式,有人管这种消费方式叫做负翁生活,很多企业白领和国家公务人员也喜欢这种消费方式。法院审理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年龄段在20到30岁期间的6人,占17.6 %;年龄段在30到40岁期间的13人,占38.3 %;40岁以上者15人,占44.1%。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是文化程度偏低。所审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未达到高中学历者29人,占全部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5.2%;高中学历者3人,占8.8%;大学以上学历者2人,占6%。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是无职业者居多,收入不稳定。在这些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无固定职业者27人,占79.5%;有较为固定职业者(职业期两年以上)7人,占20.5%;国家公职人员为零。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由于主体的特殊性,主体缺乏一定的信用观念和理财观念,毫无节制地透支和消费,以至于发卡行催收后没有还款能力或还款观念,因此,发卡行对于申请办卡的人员应进行诚信等级区分,对一些没有还款能力或者还款意识的人员进行预警。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犯罪主体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足够认知,表现为盲目和侥幸心理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这种心理也为司法机关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设置了障碍。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而司法实践中,有67.7%(23人)的犯罪嫌疑人人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有91.2%(31人)的犯罪嫌疑人供述透支前后都有偿还的意愿,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想拖一拖再还,没想到银行会真向公安机关报案,悔之晚矣;如案例一:被告人张某某在大庆高新区开了一家小餐馆,为了方便周转小额资金,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可透支金额30 000元,从2011年7月份办卡,至2012年3月累计透支本金28 000余元,后因餐馆资金周转不灵,便没有还款,后经银行发短信、信函催缴欠款,仍然没把银行的催款当成一回事。直到警方找到张某某,他才如梦初醒,方知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表示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重视信用卡的透支偿还,以免再次犯罪。有14.7 %(5人)的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如案例2: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向某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间,陈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除归还本金5千元外,余款经银行多次催讨,拒不归还,造成银行损失本金达3万2千余元。2012年6月10日,陈某在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院审理,认定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万元。只有2.9%(1人)的犯罪嫌疑人在透支时即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针对这种情况,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一方面,审查其是否有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证进行透支的情形;另一方面,对以自己真实身份证件合法办证,要认真审查其日常间信用卡的使用情况是否正常;每一还款周期中有还款行为是否守信及时;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后是否如期还款。其次还要审查分析犯罪嫌疑人透支前后的行为表现,是否没有收入来源透支或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是否大大超过自己的支付能力进行透支或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是否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是否多次催缴仍拒不偿还。对于那些因短期资金周转不灵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还款的持卡人,能够向发卡银行说明情况,积极设法归还的,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诈骗金额额度较小,使用上多为自用消费或经营周转。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的诈骗金额额度较小,从法院三年来审理的案件看,恶意透支金额在1-2万元以的19件,占55.8%,2-3万元的9件,占26.5%,3万元以上的6件,占17.7%。从透支财产使用方向上来看,26件用作消费,占76.5 %;3件用作经营周转,占8.8%;只有5件另作他用,占14.7%。综合以上情况,针对侵犯财产的角度讲,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本罪名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一为他人财产权,一为金融管理秩序,正因为大量此类案件发生,影响到了金融机关的工作秩序,积少成多,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金融机构才一改和缓的态度,在多次催缴未果的情况下,将多起此类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武器制裁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多发原因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案发原因较为复杂,但主要原因应从银行和持卡人两方面进行分析: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犯罪人贪图非法利益、心存侥幸、无理财观念等多元心理因素导致的主观故意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近年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物质极大丰富,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同时贫富分化的加剧,造成了部分低收入人群的心理落差。一方面是琳琅满目的商品和消费服务,一方面是捉襟见肘的收入情况,难免会有渴望和失落,而可透支信用卡的出现让手中没有现金可用而又贪图利益的情绪有了一个宣泄的出口。一些人往往只关注信用卡的快捷消费及无息还款便利,严重超出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申请多张信用卡或申领大额信用额度的信用卡,想方设法寻找信用卡管理中的漏洞,在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保函、证明、身份证等骗取银行的信任后办理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或在短时间内反复流转于各特约商户间,利用发卡银行未来得及发觉之前的时间差,频频购物或支取现金而藏匿或逃跑或拒不还债的;一些人明知自己没有消费能力和偿还贷款的收入来源,依然抵制不住诱惑大胆透支消费,使自己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一些人以为法网疏漏,心存侥幸透支消费后,东躲西藏,否认、掩饰、逃避债务,以更换手机号、拒签银行信的方式拒收银行催收信息,以为只要不接收催款通知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一些人对自己的生活毫无规划,更没有理财观念,消费的时候只凭头脑一热,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也没有还款的途径和计划,盲目相信自己的能力,以车到山前必有路为借口安慰自己,最后甚至举借无门,只能身陷囹圄。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对金融机关的立场和态度缺乏正确认知而导致的行为失范。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信用卡诈骗罪罪名虽然在97年刑法中就已经得到确立,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但是由于其并非暴力、恶性犯罪,在侵财犯罪中所占比例也不是很大,所以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作为与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金融机关都对其重视不够,宣传不够。很多人对于此类犯罪,特别是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缺乏足够了解,即使有所了解,也只是停留于表面,对具体的犯罪构成和最重要的罪与非罪界限缺乏必要的了解掌握。这就让透支人对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难以把握,对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难以把握,加之以外界诱惑,便发生了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从另一角度说,金融机关在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表现也容易对犯罪嫌疑人造成误导。一方面,为了扩大业务量而降低发放透支类信用卡的门槛,鼓励持卡人透支消费,另一方面对恶意透支行为未做到足够的防范和教育宣传,在一个较长的阶段,甚至放松了对恶意透支人的监督和追究,发现恶意透支行为增多,损害银行利益后,又不加区分,一揽子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突然变化的态度和不负责任的立场,也是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犯罪增多的原因之一。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立法中对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尚有不尽完善之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惑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由于非恶意透支与恶意透支行为的外在表现大同小异,刑法对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一个主要分野就在于持卡透支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持卡人主观上只想透支,不想归还,即构成诈骗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何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没有给出清晰的解释。对于透支后潜逃的、大大超过自己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即使大举借贷也不可能偿还等情况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经过银行多次催缴拒不偿还的这一条,笔者认为与非法占有的目的之间不能直接画上等号。对此,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发卡银行催收二次后,三个月仍不归还(以下简称一超、二催收、三个月不还),数额较大,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点,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如果是企业信贷,中间的程序应该是这样,超期不还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贷。而对个人,为什么就把这样一条本应适用民事程序的救济途径取消,直接规定其为刑事犯罪的构成条件?实际上,这是借助国家暴力实现债权的野蛮手段,有违法律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导致如下结论的得出:只要持卡人的透支,超过银行限额或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二次后,三个月仍不归还,就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做法明显和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而这种推定,自然使一部分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追讨欠贷固然简单便捷了,但是合法权益却受到了侵犯。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4、社会征信体系未能建立,公民诚信信息资料不能网络共享,银行单纯追求提升业务总量等原因,导致信用卡发放、管理、使用存在诸多问题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社会征信体系往往和信用卡制度是一种共生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生存发展环境,后者为前者的进步提供了科技支撑。而我国在严格意义上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征信体系。各个社会群体间的网络是封闭的,信息是隔绝的,诚信资料在区域与区域、行业与行业、甚至同一行业不同单位之间都是互不交流的。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司法机关对个人的诚信资料都无法做到了解和掌握,更何况金融企业?另一方面,一些银行放宽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对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缺乏严格的审核。即使审查也尚停留在形式层面,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也难以逐一开展核实工作,部分金融业内人士都说,银行卡的管理存在问题,现有的信用卡本应升级加密,但是因为这需要一大笔资金而迟迟不能启动。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信用卡诈骗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预防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对策建议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却息息相关,随着信用卡消费在我们生活中重要性的提升,如何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愈来愈受到金融行业和司法机关的关注。实践中,具体应作好如下方面的工作: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理性消费、依法消费,提倡合理理财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需要培养和提高,消费理念和理财观念也需要潜移默化的进行引导。所以,司法机关和金融部门应该携起手来,针对此类案件研究防范措施,制定工作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和宣传工作。一是对信用卡诈骗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通过舆论引导警示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严重法律后果;让公民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不敢稍越雷池半步,起到教育、震慑和预防作用。二是对信用卡使用方式、管理方式、收息情况进行宣传,让公民了解银行的工作体系,金融管理的内容,懂得尊重金融秩序运行。三是开展理性消费、合理理财的公益讲座和宣传活动,通过向持卡人说明信用卡使用方式,利息计算方式,信用卡透支取现后要支付高额利息等情况,讲解理财的方式方法及理财风险、收益,帮助持卡人建立风险意识、理财意识和守法意识。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加强金融行业管理,端正经营理念,严格信用卡市场管理秩序。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金融部门要转变工作理念,在追求效益的同时,兼顾诚信、服务和社会责任,树立严格管理来减少违法犯罪也是一种软性效益的管理意识。一是抬高门槛。发卡机构在发放信用卡前应严格资信审查,对信用卡申请用户进行严格的筛选,避免审查流于形式,构筑好维护银行利益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合理授予透支额度。透支额度的授予应该是与持卡人的消费水平、信用等级相匹配,并不是越多越好;三是要引入民事手段催收欠款。对恶意透支行为采取多种手段催收,其中民事诉讼手段不失为好的催收手段,既可以震慑透支人,也避免了刑事手段的暴力。对于多次催收持卡人及其担保人仍无意还款的,应启动刑事程序,并将其列入恶意透支黑名单在银行同业间予以公布。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提高社会信用认知,整合诚信网络,建立完善统一的征信体系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征信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这一点不但对于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如此,对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工商管理、税务管理、海关工作、执行工作。而个人征信体系的缺失,银行和信用卡申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全面了解申领人的实际情况,已经成为信用卡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尽快建立金融机关之间、金融机关与公安、税务、电信等部门之间的社会征信体系网络,并将整合后的个人征信信息纳入到个人户籍信息中,实现银行与民政、公安等部门的系统互通,同时加快个人信用状况报告网络数据的更新速度,以及时准确的征信体系数据防范、制止恶意透支行为。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4、立足国情社情实际,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的设定中出于效率考虑,把客观条件和主管故意相等同,一定程度上把民事纠纷以法律名义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失之于重,给人以矫枉过正之感。建议在立法和司法解释设定过程中,从和谐稳定、保护公民诉权、平等权和合法利益的角度,对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两高一超、二催收、三个月不还的条件设定、没有归还能力等条件做出符合社情民意的清晰界定。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两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新规7大亮点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文梳理出新规的7大亮点,以供参考。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完善了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然而,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原《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存在客观归罪或唯结果论的倾向,往往以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客观行为来作为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依据,或者对持卡人关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辩解不予甄别。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此次修改,除了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第二项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修改为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以及增加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但书的规定外,还在原《解释》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完善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标准。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防止了催收的形式化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修改后《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对比原《解释》规定,此次修改将原来的催收、修改为有效催收。因此,此次修改增加一条,作为明确有效催收的含义及适用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发卡银行催收的形式化,进一步明确了有效催收的有关问题。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为了确保有效催收中相关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决定》还规定: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上调了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修改后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修改后的《解释》第八条将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中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各档提升至以前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五倍。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方法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修改后的《解释》第九条将原《解释》第六条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修改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和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是难点问题,此次修改明确了恶意透支的犯罪对象仅指持卡人实际透支的本金、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时间点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以及明确了归还或支付的数额都应当视为归还本金。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恶意透支数额的审查认定标准,此次修改强调: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在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方面,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贯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修改后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此次修改对比原《解释》规定主要有三点变化: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持卡人全部归还的对象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前解释的规定为持卡人全部归还的对象是透支的款息,此次规定为持卡人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从宽处理的时间范围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原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现修改为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次修改,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和教育的功能,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从宽处理的适用情形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此条仅就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情况进行了规定,适用从宽处理的原则,但就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并不适用《决定》第十条的规定。此外,对于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划清了信用卡与贷款的界限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此次修改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信用卡是简单的信贷服务,即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而贷款则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的利率及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则是将两者进行了联系。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若持卡人透支了能否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存在较大的争议。此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划清了信用卡与贷款的界限,发卡银行以借用信用卡的形式发放贷款,并不符合信用卡的本质特征,所以不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当然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应以相关犯罪论处。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放宽了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原《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单位仅就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经营罪等涉信用卡犯罪领域承担刑事责任。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就意味着单位将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不仅仅就金融票证罪和非法经营罪犯罪领域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就《解释》规定的所有罪名,比如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等犯罪领域也要承担刑事责任。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即信用卡的发行对象是单位和个人,单位既然可以像个人一样合法拥有并正常使用信用卡,则就有可能会发生一些恶意透支信用卡类的诈骗活动,理应要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bz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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