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

从一悬疑案件谈介入原因中断因果关系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0-05-10 22:38:47 发布者: 来源:南京律协

导读:本案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嫌疑人甲首先撞到被害人,随后逃逸;那么嫌疑人乙和丙的碾压和拖行行为是否中断了嫌疑人甲交通肇事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呢?

中断因果关系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案例】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5年底,山东省菏泽市发生了一起奇怪的车祸,事故现场只发现受损的电动汽车,但没有人员伤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本案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嫌疑人甲首先撞到被害人,随后逃逸;被害人躺在事故地无人救治,又被嫌疑人乙所驾驶的车辆碾压;最后被嫌疑人丙所驾驶的面包车拖在车底盘,拖行了3公里(丙称并不知情)。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问题】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这个案件比较复杂,三名嫌疑人的行为性质需要通过现场调查、法医检查和其他相关证据来确定。本期每日一解仅从此案研究介入原因中断因果关系的相关问题。那么嫌疑人乙和丙的碾压和拖行行为是否中断了嫌疑人甲交通肇事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呢?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蚂蚁观点】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三种:简单因果关系,是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一个或多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复杂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共同作用或先后衔接产生一个或多个危害结果;所谓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者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中断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情形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须有另一原因介入;其二,介入原因须为异常原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其三,中途介入的原因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其具体判断标准为:一是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过于异常,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三是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盖然性。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终危害结果发生概率的高低。发生概率高者,证明因果关系存在,反之,则因果关系不存在。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介入因素过于异常,超出了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认知范围的,实行行为和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介入因素对最终危害结果发生较先前行为影响力明显更大、发挥主要作用的,则先前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因果关系存在。另外,如果介入行为与先前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作用相当或者互为条件时,均应视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两者同时成立因果关系。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因此,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有时间条件的,这种因素不是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前已然存在的状态,而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才出现的外力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还必须是这种因素加重或者促进危害结果的产生,否则介入因素不可能成为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明确了中断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和判断标准之后,接下来我们结合本案来看。首先,本案的介入原因不能认定为异常原因,虽然当时是雨天视线不好,但下雨是很正常的事情,异常性很低。其次,经法医初步鉴定,死者的主要死因是因撞击而导致的颅内出血,所以先前行为的作用性大,也不宜认定为中断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本案甲的肇事逃逸行为要对被害人的死亡负主要责任,中断因果关系不能成立。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另外,再给大家举两个成立中断因果关系的案例,比如甲持生锈的刀具刺伤乙的手指,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对乙出鉴定,认定其伤势为轻微伤。但因乙缺乏基本常识,未对破伤风情况做出有效预防,最终发生破伤风引发死亡。对此,我们断不会认定甲是故意伤害致死。Pm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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