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

千古难题出发,阐释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0-05-09 22:38:47 发布者: 来源:南京律协

导读: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颇有见地的观点,如赵秉志教授就提出了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保证人地位履行义务可能性"的特定义务构成论,但对保证人地位又论证为"在法律上具有特别地位,能够自由选择作为与不作为,对危害结果可以防止的人,行为人必须在不作为时因为法律的明文规定,他的职责或身份,某种行为而处于法律关系义务的义务主体--对于存在危险的法益有保护的义务"。

  在中国刑法学界,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存在是合理的,只是担心特定义务的范围规定得太宽,将冲击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加大公民在法律上的义务。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颇有见地的观点,如赵秉志教授就提出了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保证人地位+履行义务可能性的特定义务构成论,但对保证人地位又论证为在法律上具有特别地位,能够自由选择作为与不作为,对危害结果可以防止的人,行为人必须在不作为时因为法律的明文规定,他的职责或身份,某种行为而处于法律关系义务的义务主体--对于存在危险的法益有保护的义务。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但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不作为犯罪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问题】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其行为系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定义比较晦涩难懂,难以准确把我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期每日一解就从老妈和女友同时落水,你会先救谁?这一千古难题出发,阐释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蚂蚁观点】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5年司法考试中有这样一道题目: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其中C选项为火灾之际,能救母亲,但为救女友而未救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构成不作为犯罪,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将之列为正确答案。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此题一出,争议不断。有学者从生命权的角度驳斥该答案,因为生命权都是平等的,在两者只能选其一的情况下,不管选择救谁都不应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但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笔者认为该答案并无不妥。其理论依据在于:从作为义务的来源看,行为人对于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对女友负有道义上的救助义务,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因救女友而未救母亲,如无出罪事由,则符合对母亲实行了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不作为犯罪。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那么,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应如何界定呢?具体构成要素应如何把握呢?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不作为犯罪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通常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和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不作为犯罪须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而没有履行。这种没有履行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抗拒履行义务的行为。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被告人的不作为与危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与危害后果的因果联系在于不作为人的作为能否防止结果的发生。因此,要判断不作为与危害后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只能从当危害后果即将发生时,如果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作为,即可以防止危害后果发生;而其不实施作为来防止此后果的发生,那么该不作为就与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了必然的因果联系。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题中的情形完全符合以上三点,所以众男们以后不必再为这个千古难题而困扰,可从法律角度理直气壮地正面回答。由此可见,学好法律是多么的重要。yt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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