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

抢救器材不到位,患者死亡医院赔偿

发布时间:2018-05-07 18:02:53 发布者:法关通 来源:法关通

导读:  【案 情】  2002年10月2日上午10时,柴某陪同妻子梅某到青海省某 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出梅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 病,需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梅某身体出现

  【案 情】Ao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02年10月2日上午10时,柴某陪同妻子梅某到青海省某 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出梅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 病,需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梅某身体出现明显反应,柴某多次 将这个情况报告给医生,医生在最初的治疗方案中想了其他的办 法,但梅某的病情还是没有得到缓解0 10月6日下午3时许,梅某 的病情变化加剧,几名医生开始抢救,却因医院拿钥匙的人没有上 班,找不到抢救器械,柴某只能给妻子梅某做人工呼吸,梅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妻子死亡后,柴某和医院均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由于鉴定部门鉴定、检验条件不足,一直没有结果0.2004年,柴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青海省某心血管病专科医院赔偿医 疗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等损失。Ao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医院 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病情,致使病情恶化加剧,而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材不到位,造成患者死亡,对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必要的证据。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青海省某心血管病专科医院赔偿医疗费、 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共计79,356. 12元。对此判决,医院表示接受。Ao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案例分析】Ao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因为没有得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所以本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 医院应当为自己的过错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 的民事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等损失。Ao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分析解答】Ao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医疗活动中,尤其在抢救过程中,医疗器械的能否准确及时 地到位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为此,《医院工作制 度》在“急诊室工作制度”中规定:“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 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 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o"在“抢救室工作制度”中 规定:“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 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在“治疗室制度”中规定:“器械物 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在“手术 室工作制度”中规定:“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均应有专人负 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各项急症手术的全套器材、电气和蒸气设 备应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o"在“医疗器械科(组)工作 制度”中规定:“各种医疗器械的请领和保管,须由专人负责。”此 外,还在“麻醉科工作制度”等制度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医院 工作人员职责》在“急诊室护士职责”中规定:“准备各项急救所需 用品、器材、敷料,在急救过程中,应迅速而准确地协助医师进行抢 救工作。”“准备各项急救所需药品、器材、敷料。”在“手术室护士 长职责”中规定:“负责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卫生设备等物 请领、报销工作,并随时检查急诊手术用品的准备情况,检查毒、麻 限剧药及贵重器械的管理情况。”在“供应室护士长职责”中规定: “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医疗器材、敷料的制 备、消毒、保管、供应和行政管理工作。”在“供应室护士职责”中规 定:“在护士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医疗器材、敷料的清洗、包 装、消毒、保管、登记和分发、回收工作,实行下收下送o"在“医疗 器械科科(组)长职责”中规定:“负责组织全院">医疗仪器设备、器 械、卫生材料的采购、供应、管理、维修工作,保证医疗、教学、科研、 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了解、检查各科室对医疗器械的需要和 使用、管理情况,做好合理供应和调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此外在“医务科科长职责”、“门诊部护士职责”、“麻醉科医士职责”、“理疗科医士职责”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Ao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