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事诉讼程序

可以复议的法院裁定和决定

发布时间:2018-10-27 22:45:19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一审裁定、决定和调解也不可上诉。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请复议救济自己的权力
但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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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复议的法院裁定

  1、财产保全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复议

  2、先予执行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复议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可提出异议,针对法院对异议的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驳回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可以复议的法院决定

  1、回避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复议

  2、拘留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罚款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除以上裁定和决定外,法院的不予准许调查取证通知书也可复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19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