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判处拘役由谁决定

发布时间:2020-09-10 11:24:15 发布者: 来源:

导读:  一、判处拘役由谁决定  人民法院。拘役不同于行政拘留。拘役是一种刑事处罚,公安无权力决定,要由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

  一、判处拘役由谁决定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人民法院。拘役不同于行政拘留。拘役是一种刑事处罚,公安无权力决定,要由法院判决。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逮捕的条件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1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详尽的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EG1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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