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

刑法与民法的对撞系列之四:冲突中的伤害与人损

发布时间:2020-05-04 22:16:21 发布者: 来源:南京律协

导读: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也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民法对人身责任的刑事责任与责任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也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一般说来,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当然,这种能力也可能因年龄原因或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而不具备、丧失或者减弱。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刑事责任能力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虽然唇齿相依,难免也会磕碰。生活中,家庭之间、邻里之间、同事之间、路人之间,时会发生相互冲突。长期以来,有些人故意计划伤害。有些人说话不对,有些人拳脚相向。玩笑中有太多伤痕。有些错误的冲突会伤害无辜的人。有些人胜利强烈,倡导霸道。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问题】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民法对人身责任的刑事责任与责任的区分标准是什么?仔细选择适用的路线是什么?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蚂蚁观点】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依照简单理论和目前主流观点,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的,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未达轻微伤标准的,适用民法中的人损条款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轻微伤标准以上的,应当适用刑法中的伤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按照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同时适用民法中的人损条款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问题是,现实中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的行为比比且是,为什么有的伤很重却以赔偿解决;有的伤并不重却受到刑法制裁?执法上的不统一,导致对公平的质疑。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究其原因:一是传统与文明的冲突。中国是一个讲究和中庸的传统国家,历来秉承大事化小的古训,熟人社会养成了花钱消灾、冤家宜解不宜结的习惯。然而,社会进步、文明发展,补偿性与惩罚性结合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伤害行为。同时,维权意识超越了单纯的赔偿,你要我吃苦,我要你受罪的所谓同态复仇也在滋生。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是一法两诉的冲突。刑法规定对伤害罪起诉,存在公诉与自诉交叉并行。但交叉点是什么却没有明确分界。从而存在被害人不会追究,主管机构不想追究的现状,经常出现都管都不管现象。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是适用两法的结果在补偿上差距较大。适用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无法提起精神抚慰金,而适用民事赔偿程序,可以提出精神抚慰金诉求。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四是熟悉程度与陌生关系的冲突。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环境与情感决定了处理的选择;陌生关系一定程度上导致处理结果与今后生活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对等处理,要求处罚是受害人当然的选择。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坚持恶意前提下无害,经济补偿、精神安抚,尽量减少适用刑法,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减少冤枉,有利于正确适用刑罚nv9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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