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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10:33:37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市场经济发展到今日,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法人制度已全面建立并兴盛起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设立门槛低、机构简单、运营成本较低、股东可以通过管理公司的直接成果获益等优势,成为大多数中小企业和多数投资者的首选模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公司出资,其出资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基于其出资取得公司的股权。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与股东之间的信任不可分离,股东在设立时一般均有良好的信任和合作基础。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是集资合与人合两种性质于一体的公司形式。这一法律特性,体现在股东回收投资或者退出公司的行为上,

股权转让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由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是公司设立前出资人或股东的行为,公司一经成立出资人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即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已经从出资人或股东转移至公司。对应的,出资人获得的是股东权,而非财产。传统公司法认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以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作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基本准则,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大概分为以下几种: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也应注意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4、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除股权转让形式外,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如果想退出公司,取回出资,还可以通过解散公司的途径以实现其目的。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公司解散的方式,大概分为以下两种: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然而在上述规定之内,并不能完全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的诉求。因为对股权转让事宜,由于存在人合性特质的限制,一旦公司其他股东不愿意受让股权或者找不到合适的第三人受让股权,则法定的股权转让制度无法成为股东退出公司的路径。对于解散公司一事,事关公司的“生死存亡”,在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中更为艰难,特别是公司未出现自行解散的事由,且公司尚不足以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强制解散条件,而股东基于其个人考虑或其他原因急需退出公司时,则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上述两个股东退出公司机制之外,产生了本文需重点讨论的问题:即股东直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向公司提出退股。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实践中,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股东却由于多种原因要退出公司,比如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较大经营风险,超出投资时的预期。比如股东死亡,继承人要求将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再比如,常见的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要求分割以夫或妻名义在某家公司内股东利益等等。或者说公司经营过程过可能会陷入僵局。如出现上述情况时,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如下: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股权转让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在转让之前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向外转让股权,该股权转让合同相对于公司及其他股东是无效的。但该合同在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应为有效,受让人可依此合同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而退出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股东会议上,股东如果对股东会以下决议事项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合同价格收购其股权: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但却连续五年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如果对转让价格没能达成一致,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来裁定,在强制性回购股权时以裁判的方式确定合理的价格。公司回购后对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公司减资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因为公司减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故这种处理方式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需要注意,第一,减资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四、解散公司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后,公司就不复存在。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而解散公司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目的。但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指哪些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适用起来有一定的风险性。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五、破产清算退出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六、破产清算退出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司法》第172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为股东退出公司的多种途径,股东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退出方式。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律师认为退股案件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起诉目的的正当性。即原告股东要求退股是基于正当理由,而非出于因公司经营不善,股东为避免损失或逃避债务而要求退股,或者股东出于其个人私怨,意图让公司陷入困境而恶意退股。此正当理由以保护股东个人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侵害、紧急情况等参考标准。起诉目的的正当性,是股东退股纠纷审理的重中之重,只有原告是基于正当理由要求退股,例如其本身作为小股东正面临大股东的压迫、夫妻离异后需分割股份但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分割方案、公司已面临僵局但尚不足以强制解散等,其整个诉讼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才应当得到支持。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已穷尽其他救济措施。股东想要退出公司,法律已赋予的救济方式包括股权转让、解散公司等,股东退股制度应当是最后一道防线,即在前列的救济途径已全部穷尽却无法奏效时,才可动用股东退股这一权利救济途径。因为股东退股制度,毕竟与公司的法定资本制度相冲突,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公司及外部债权人。这是一个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模式下作出的权宜之间选,是在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严重冲突时采取的平衡之术。因此,审判中应遵循不轻易允许股东退股的原则,而在股东已穷尽一切救济措施均无效的情形下,有条件的允许股东退股。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对公司现行资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由于股东退股,必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状况,从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对外负债能力,波及债权人及公司员工的利益。因此,在股东要求退股时,应当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以公司资产大于负债作为允许股东退股的条件之一。如公司此时已处于资不抵债或资产状况不佳,允许股东退股,由无异于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有违私法领域的基本公平原则。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4、股东退股比例的限制。对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相对较少,股权结构也比较简单,远不如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那么复杂。因此,如果股东要求退股的比例过大,不如通过公司解散的途径更为直接有效。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大多数股东或占股权比例很大的股东都要求退股,极有可能导致股东以退股方式掏空公司资产,使得公司成为虚壳,影响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经营能力。因此,笔者以为,股东要求退股的比例,应作出一定的限制,以不超过公司股权的三分之一为原则。其理由在于,现行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并没有要求全票通过的规定,其中要求最高的是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笔者建议股东要求退股的比例,以全部股权的三分之一为限。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5、股东退股判决前的公示程序。由于股东退股后,公司实际上处于减资的状态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因此在判决允许股东退股前,应当责令公司按照该条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在公示程序完结后,再继续进行退股工作。如公司不配合履行该项义务,则可授权原告以公司名义进行公示。这是防止原告股东和其他股东或公司串通起来逃避公司债务的重要防范措施。3k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