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婚前个人财产明确有利离婚后的分割

发布时间:2018-07-09 19:03:06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明确导致婚前个人房改房变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两居室公房,80年代该公房进行房改,张三以成本价购

婚前个人财产XW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婚前个人财产XW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婚前个人财产不明确导致婚前个人房改房变夫妻共同财产XW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结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两居室公房,80年代该公房进行房改,张三以成本价购得,购房款张三称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认为应当属于其个人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在张三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XW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一种房屋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国家直管公房。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XW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针对房改房登记权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规定。虽然张三购买的单位公房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对于购房款来源张三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即使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产生共同债务的问题,购房款项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XW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婚前个人财产有明确证据表明,离婚时仍为个人财产:XW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李先生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李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李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XW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地址:南京市虎踞南路2-18号
电话:025-81980998
网址:www.law5.org

案件承接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注我们:
down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