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

律师代理十级伤残的获赔20万的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8-12-03 11:32:23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原告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被鉴定人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被鉴定人的误工期限共计以21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700元。

十级伤残赔偿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对十级伤残赔偿的书面意见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医疗费,我方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对于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原告锁骨骨折,内固定在位,其治疗尚未终结,且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对误工证明及工资明细记录、营业执照三性均有异议,要求原告提供劳动合同,符合证据规范要求的受伤前后工资明细和银行流水发放清单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来证明原告在南京长期居住或者从事稳定工作。对维修费票据,我司没有定损,原告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因此对其损失不予认可。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非医保用药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十级伤残中非医保用药是否赔付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既未提供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依据及替代用药清单,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承保涉案事故车辆时,已就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的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既未提供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依据及替代用药清单,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承保涉案事故车辆时,已就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的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所主张的非医保范围内医药费用不予赔付的免责意见,不予支持。本院不予支持。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十级伤残中伙食补助费的标准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律师根据原告的伤情,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酌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30元/天。故律师认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660元(22天×30元/天)。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十级伤残中营养费的标准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律师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限以及出院医嘱,酌定原告营养费费标准为30元/天。故律师认定原告的营养费为2700元(30元/天×90天)。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护理费的标准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十级伤残中护理费的标准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标准为100元/天,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护理费标准为60元/天。律师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原告护理期限为210天,结合地护理费院内护理100元/天、院外护理80元/天的标准,认定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为2200元(22天×100元/天),出院期间护理费为5440元[80元/天×(90天-22天)]。上述护理费共计7640元(2200元+5440元)。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鉴定人的工资收入的标准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南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原告误工损失为13230元(1890元/月×210天÷30天/月)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其提供的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具有客观性,足以说明原告受伤时的工资基数为每月2628元OU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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