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仲裁裁决书-陈辉

发布时间:2020-10-01 12:22:04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陈辉与被申请人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陈辉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经本委依法送达相关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

  申请人陈辉与被申请人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陈辉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经本委依法送达相关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陈辉诉称案由:申请人于2004年10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在南京中央商场担任店长一职,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1日撤柜,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待岗在家,并支付南京市最低工资,但其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工资未发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工资8080元。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本委缺席审理查明案由: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在南京,申请人称其工作地点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央商场。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8年9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留薪待岗通知函。通知申请人自2018年10月1日起待岗,待岗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正常存续,被申请人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申请人工资,其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中予以扣除。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工资至2018年10月。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另查,自2018年8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9年3月7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留薪待岗通知函等证据予以证明。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案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受到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工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留薪待岗通知函明确载明申请人自2018年10月1日起待岗,待岗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正常存续,被申请人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申请人工资,但其仅发放申请人工资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的工资8080元(2020元/月×4个月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辉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工资8080元。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聂辛蕾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徐 悦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Jad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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