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刘艳萍

发布时间:2020-06-12 18:00:03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刘艳萍诉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吴东伟独任仲裁,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刘艳萍及其

  申请人刘艳萍诉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吴东伟独任仲裁,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刘艳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春蕾和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婷婷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诉称,其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由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代缴,工资由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代发,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之间系关联公司,2018年6月起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开始拖欠工资,2016年6月开始欠缴社保,其多次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协商工资及社保事宜,但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绝,2018年7月1日,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开始放假,工资也不发放,多次协商仍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申请仲裁,要求以上三被申请人案由:(1)支付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工资16393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656.32元。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其公司对经核对后的申请人工资无异议。综上,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申请人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由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缴纳,工资先后由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代发。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庭审中,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确认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分别为案由: 2018年6月至12月工资为10576.46元,经济补偿为18656.32元。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由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案中,申请人在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处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截止至2018年5月,申请人要求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工资,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亦认可,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申请人以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作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应对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调解不成,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工资10576.46元。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656.32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14日解除。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费用共计29232.78元,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案由:吴东伟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案由:陆 萍KD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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