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万新梅

发布时间:2020-05-25 18:00:07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万某诉南京电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独任仲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万某、委托代理人李晓英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南京电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

  万某诉南京电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独任仲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万某、委托代理人李晓英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南京电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万某诉称案由:申请人自2018年5月1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拖欠2018年11月工资及提成共计6000元。请求事项案由:1、支付2018年11月1日-30日的工资4500元。2、支付2018年11月绩效1500元。

  被申请人南京电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本委查明案由:申请人自2018年5月1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18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负责人要求改变薪酬方式(无底薪)和劳动合同,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标准4500元/月,申请人2018年11月份正常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工资4500元以及提成1500元而未支付。2018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本委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劳动合同,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委认为案由: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支付工资及提成,本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此期间工资及提成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

  本委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书面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案由: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4500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提成15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张 爱 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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