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朱丽媛

发布时间:2020-05-06 18:00:10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朱某诉被申请人南京巨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朱某、委托代理人杨丽、秦克森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没有说明理由未到庭参加

  申请人朱某诉被申请人南京巨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朱某、委托代理人杨丽、秦克森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没有说明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朱某诉称案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后都被企业收走,现能够以社会保险交费记录推算其从2016年4月1日起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岗位为会计,收入比较固定。企业为降低成本,发薪使用两套银行账户,一部分以接近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南京巨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打款(申请人银行尾号5261中对方帐户尾号0603与淦明的对方账户一致),企业以此为标准采取最低社会基数交纳社会保险,另外一部分则由公司法人代表王维贵每月转账至其另一张尾号0541的账户下,再由该账户依照每月工资表足额向公司其他员工发放余款(银行账户流水和每月企业工资单数额可以相互印证)。后巨通公司称公司经营困难,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后便不能继续工作,且遭到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至今,并且公司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和停交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后续新工作的入职陷入困难。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因巨通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且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和停交社会保险造成员工后续工作困难,明显存在过错。自本仲裁书送达至被申请人处之时,根据以上第38条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且巨通公司应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请求事项案由:1、支付2018年9月未支付工资4072元,以及10月半个月工资2036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11592.24元。3、确认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应提供正式离职证明和社会保险转移材料。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南京巨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既未到庭答辩和质证,且未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查明,申请人的岗位为财务出纳。2016年4月起,被申请人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为底薪3700元+工龄工资+提成。2018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018年9月,申请人工资为4400元,扣除社保费用328元,应发工资为4072元,被申请人未支付。2018年10月,申请人的工资为1498元[(4400元-328元)÷21.75天×8天],被申请人未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864元/月。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书面仲裁申请,要求1、支付2018年9月未支付工资4072元,以及10月半个月工资2036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11592.24元。3、确认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应提供正式离职证明和社会保险转移材料。本委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资表,庭审笔录及申请人陈述为证。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9月至10月,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工资4072元、2018年10月工资149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经营不善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其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且未提交证据。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因申请人放弃赔偿金的请求,要求经济补偿,本委予以认可。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案由: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申请人未提交2016年4月之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证据,故本委仅认可2016年4月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自2016年4月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为两年零六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159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正式离职证明和社会保险转移材料的请求予以支持。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在庭审中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其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成立。故本委不予支持。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缺席裁决如下案由: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工资4072元、2018年10月工资1498元。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1592元。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正式离职证明和社会保险转移材料。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施珺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金 艳R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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