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曹亚兵

发布时间:2020-05-03 18:00:11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曹某诉被申请人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曹某、被申请人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月、周治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

  申请人曹某诉被申请人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曹某、被申请人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月、周治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曹某诉称案由: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31日到被申请人处老门东工程部上班,每月工作240小时至264小时,即上24小时休48小时,每月超时66小时至90小时,而且国家法定节假日只支付140元。请求事项案由:1、支付2018年4月16日至10月31日期间超时加班工资11647.4元。2、支付2018年度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928元。3、支付经济补偿2700元。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案由:双方是劳务关系。1、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要求支付超时加班工资,申请人工作时间为早上7案由:30至次日7点半(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班次。该时间含吃饭、上厕所等必要的生理时间1.5小时,应当在加班时间中扣除。参照综合工作制。2018年4月-2018年10月员工上班情况及加班费明细见考勤表、工资表、员工有签字认可,公司已足额支付申请人超时加班工资。2、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申请人2018年5月1日、6月18日各加班13.5小时,10月1日加班22.5小时,加班费明细见考勤表、工资表,有员工签字认可,公司已足额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因是申请人自己提出离职,并非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不存在被申请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案由:申请人曹某于2018年4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从事值班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构成为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申请人上班时间为连续工作24小时(含两餐时间)然后休息48小时。申请人2018年4月上班5天、2018年5月上班11天、2018年6月至9月分别上班10天、2018年10月上班8天。合理扣除两次用餐时间1小时,实际1天工作时间为23小时,则申请人2018年4月超时工作27小时(23小时/天×5天-8小时/天×11天),2018年5月超时工作54小时(23小时/天×10天-8小时/天×22天)、2018年6月超时工作39小时(23小时/天×9天-8小时/天×21天)、2018年7月超时工作54小时(23小时/天×10天-8小时/天×22天)、2018年8月超时工作46小时(23小时/天×10天-8小时/天×23天)、2018年9月超时工作70小时(23小时/天×10天-8小时/天×20天)、2018年10月超时工作24小时(23小时/天×8天-8小时/天×20天)。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018年4月439.9元(189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7×150%)、2018年5月879.8元(189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54×150%)、2018年6月635.4元(189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39×150%)、2018年7月879.8元(189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54×150%)、2018年8月801元(202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46×150%)、2018年9月1219元(202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70×150%)、2018年10月417.9元(202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4×150%)。2018年申请人劳动节和端午节各上班1天,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其法定工作日加班工资1499元(189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3×2×300%)。申请人领取工资2018年4月1400元(含超时加班工资306元(1400元-1890元/月÷19天/月×11天))、5月2940元(含超时加班工资810元和劳动节加班工资140元)、6月2940元(含超时加班工资810元和端午节加班工资140元)、7月2800元(含超时加班工资810元)、8月3000元(含超时加班工资880元)、9月3000元(含超时加班工资880元)、10月2940元(含超时加班工资820元)。被申请人尚应当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175.8元(439.9元+879.8元+635.4元+879.8元+801元+1219元+417.9元+1499元-306元-810元-140元-810元-140元-810元-880元—880元-820元)。南京市2018年8月起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2018年4月至7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0元。2018年10月3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克扣加班工资为由辞职。2018年11月27日至本委申请劳动仲裁。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辞职报告、银行明细、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书、考勤表、辞职报告,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休息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本案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超时工作和法定工作日工作,应当支付其相应的加班工资。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超时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1175.8元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来支付,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本案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加点工资,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为由辞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故应当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27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超时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175.8元。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700元。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对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张 伟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毛 青gJ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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