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如实告之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8-06-30 20:47:57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买卖合同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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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如实告之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如实告之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此时承租人不能要求以备案合同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而逃避税务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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