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刑辩兵法之准快释疑篇

发布时间:2020-03-09 12:02:47 发布者:梁海洋 来源:法关通

导读:我国刑事诉讼法公检法三个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机制,也让公安机关习惯于将“问题”移交给检察院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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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实践当中,很多案件,虽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会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有些案件检察院还会诉至法院,甚至被法院判决有罪。针对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尽快和公检法机关承办人沟通,充分表达法律意见,实现有效辩护。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笔者结合多年的检察官从业经验和律师辩护实务经验,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实现有效辩护的要点在于以下两个字:准和快。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就是要抱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深入充分地挖掘、整理、归纳案件的疑点,将这些疑点完美地明确地一目了然地呈现于司法人员面前,从而达到说服办案人员,使案件向有利于委托人方向发展的目的。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快。快就是掌握时间节点。能在侦查阶段解决的问题决绝不拖到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能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解决的问题,绝不拖到审判阶段,能在一审解决的问题绝不拖到二审,能在二审解决的问题绝不拖到再审。甚至可以再细化一点地说,能在承办警官阶段解决的问题,绝不拖到公安预审科或法制室,能在公安机关预审科或法制室解决的问题,绝不拖到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能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前解决的问题决不拖到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之后。原因很简单,错误的决定在最开始的时候最容易的得到纠正,一个人的错误观点比两个人的错误观点更容易得到纠正。案件纠结时间越久,于委托人越是不利。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检法三个机关互相独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作机制决定了律师表达辩护意见在时间上是越快越好。因为越是快,越能充分地分散公检法互相配合的力量。越是快,越能有效的利用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力量。最终的结果就是实现个案的公正。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于快,律师要熟悉刑事案件的各个流程,勤勉负责,及时跟进。一旦接受委托,就应当心无旁骛,专注于案件的办理之上。很多人的命运改变于一场诉讼。民事案件往往主要涉及财产,刑事案件却可能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绝不可轻忽。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而对于准,却是一个极具有艺术性的要求。具体到个案而言,如何巧妙地把案件疑点完美地呈现给司法人员,很关键。他不仅要求辩护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强大的语言组织能力,有些时候,还要求刑辩律师有极大的勇气直面最黑暗的人性,敢于极具智慧和韬略地深入探求。比如朱明勇律师在办理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揭露出一个神秘的专职证人袁连芳,其过程可谓惊心动魄。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篇幅能力所限,笔者以小见大,谈一下个人在实务当中的一点心得。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案件存在合理怀疑时,公安机关通常不愿意将这些疑点暴露给检察院。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来公安机关虽然也有义务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但是侦查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责更容易被侧重。案件侦查受阻,公安干警往往会有挫败感。二来很多公安干警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社会矛盾复杂,上级考核任务繁重等重重压力之下,尤其是被害人不屈不挠地层层闹访,也让很多基层干警不厌其烦。三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公检法三个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机制,也让公安机关习惯于将问题移交给检察院做决定。当然,也不能排除有案外因素。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安机关不将案件疑点暴露给检察院,就给刑辩律师提供两个绝佳的切入时间点,一是案件移送审查逮捕之日;二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一旦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刑辩律师就应该及时跟进,将案件疑点及时充分明确地告知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必要的时候,刑辩律师应当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将案件疑点调查清楚,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陈明,但是限于辩护律师有限的调查取证能力,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只要把案件的疑点讲清楚,申请检察机关自行收集、调取证据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样能达到良好的效果。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为飨读者,附《收集、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该份文书是笔者在担任辩护人的一个真实案例中制作,已经交给了案件承办检察官。为发表需要,隐去相关当事人姓名和具体承办单位。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梁海洋律师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2-18号兴宇大厦8号3楼。联系电话:13776839211。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事项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贵院依法收集、调取本案被害人甄**两根肋骨骨折是否属于陈旧伤的相关证据。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事实和理由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李**、杨**、张**、王**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枣庄市公安局**分局已将此案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申请人2020年1月14日接受委托担任李**的辩护人,已于当日下午查阅、复制了案件卷宗。并根据本案证人**婆婆梁**的陈述,得知梁***(联系方式:**)通过外围打探,了解到一个重要情况,即本案被害人甄**十余年前遭遇飞车抢劫,倒地受伤住院。申请人旋即亲赴**区**镇**社区了解情况,有不愿透露姓名的证人证实其也听说过此事,且甄**当时已向枣庄市公安局**分局报案。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辩护人认为,此事真实与否亟待查实。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原因如下: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方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条件。结合本案,除甄**本人陈述有人直接击打其肋部外(且其陈述在伤情鉴定意见作出前后互相矛盾),无任何人(包括甄**的儿子**和丈夫**)证实有人击打其肋部。枣庄市公安局**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刑)鉴(伤)字[2019]**号《鉴定书》第三项只简单论证甄**肋骨骨折2处确实存在,根本没有对伤情形成时间进行论证,没有对伤情是否属于陈旧伤进行论证。本案存在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一旦查实伤情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甄**两根肋骨骨折属陈旧伤,系其十余年前遭遇飞车抢劫倒地所致,则足以证实四犯罪嫌疑人无罪。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仅在于查明、惩罚犯罪,也在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侦查机关不仅必须依法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也必须依法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故,伤情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甄**两根肋骨骨折是否属于陈旧伤,是否系其十余年前遭遇飞车抢劫倒地受伤所致,依法必须予以查实。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贵院收集调取以下证据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下事实: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询问甄**,其是否遭遇过飞车抢劫?是否报警?是否受伤?诊断和治疗情况?伤情鉴定前后陈述为何相互矛盾?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调取当年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询问笔录,了解案件是否侦破,涉案人员是否归案,如有,调取相关刑事诉讼的卷宗材料。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调取相关医院的病例、入院出院记录等诊疗档案。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证据,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为方便贵院工作,辩护人放弃在场权利。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此致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区人民检察院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u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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