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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陷阱,受害者偿还高利率

发布时间:2019-03-27 17:24:53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日常生活中可能听到的“姐啊”“哥啊”的电话,以及“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的诱人贷款条件,往往就是设下陷阱的开端,签空白合同。嫌疑人拿出一沓厚厚的空白合同让受害人签字,由于合同内容太多且急于用钱,多数受害人不会仔细阅读。

信用贷款DuH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我15年年底在某网站借款3300元,实际到手2800元,还扣了500元给所谓的网站客服,依次写的借条,我让乙签字做了担保,现在没钱归还,中途要还款,可是利息非常之高,现在大概14个月了,但是要还11000左右,网站工作人员称罚息每日千分之四点五,完全合法,不调解,必须还这么多,还短信骚扰我,请我这样的利率是高利贷吗?DuH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首先乙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网站非因合理理由扣去借款人500元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贷款数额不足,即实际借款金额为2800元,本金即为2800元,利息依据该本金数额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利息是不被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债务人对于超出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本金和合理的利息还是要偿还的,根据计算,您的贷款利息最高为2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据计算,罚息最高为千分之一。因此,网站的罚息每日千分之四点五是不合法的。DuH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小额贷款公司DuH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实际上这类公司是没有金融资质的。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日常生活中可能听到的“姐啊”“哥啊”的电话,以及“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的诱人贷款条件,往往就是设下陷阱的开端,签空白合同。嫌疑人拿出一沓厚厚的空白合同让受害人签字,由于合同内容太多且急于用钱,多数受害人不会仔细阅读。嫌疑人随后在合同上随意添加内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时间、利息额度。  制造一个“证据链条”。除了合同,嫌疑人还要求被害人签一些法律文书,比如房产抵押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有的还要求被害人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另外,嫌疑人先把贷款金额全部转给受害人,再让后者取出钱来,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实际上取来的钱要立即还给他们。如果是现金交付,嫌疑人要求受害人抱着现金照相,制造受害人取得所有借款金额的假象。  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嫌疑人通过种种手段,让受害人“违约”,即便受害人到期主动还款,嫌疑人也会故意“玩失踪”,等到合同超期后才出现。之后,嫌疑人便宣称、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这些费用往往比借款金额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受害人很难一次性还清。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嫌疑人会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合同来“平账”。实际上,这类公司往往是一伙的,只是在外用了不同名称,“平账”也只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受害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  软硬兼施“索债”。索债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之前制造的抵押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全、拍卖受害人名下的房、车等财产用于还债;二是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滋扰受害人及其家人正常生活,强迫对方偿还“债务”。DuH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