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事诉讼程序

再审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8-10-21 22:33:39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在再审审查法院向其发送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知道债权人对其主张包括且不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其仍然享有债权人申请执行罹于时效的利益有失公允。

  就债务人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BS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诉讼时效BS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南京律师意见一:再审中断诉讼时效BS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依法申请再审构成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关于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或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精神相一致。BS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南京律师意见二:再审中断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BS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且参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有关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规定,在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的情况下,申请执行时效应当从债权人收到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BS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此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BS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南京律师意见三:再审不中断诉讼时效BS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再审审查法院向其发送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知道债权人对其主张包括且不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其仍然享有债权人申请执行罹于时效的利益有失公允。BS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