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事诉讼程序

提起执行异议的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2018-10-28 21:47:39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EX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位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异议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支付令执行异议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