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兼职和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9-10-23 10:33:37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在就业过程中,为了挣更多的钱来补贴家庭,工人们通常在正常工作之外还会找到一份兼职工作。法律禁止工人做两份工作吗?兼职工作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吗?我在任何时候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吗?我相信这是很多劳动者都很关心的问题。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呢?双重劳动关系会存在哪些风险呢?

  在当今社会,劳动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同时这个话题也存在很多争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建立的重要关系,因为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很容易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以劳动关系为证据,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劳动者兼职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被两个或两个以上雇主雇佣,从而形成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中国一直对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改变了这种态度。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对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或说兼职)持肯定态度。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双重劳动关系的特征: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用人单位必须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而非一个系另一个单位的分支机构;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两个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段必须有重合期;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劳动者必须为同一人;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4.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都必须是劳动关系,即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种观点认为,排除非全日制用工情形外,我国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故劳动者兼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兼职的,兼职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说明《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劳动者兼职,劳动者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有效,兼职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双重劳动关系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呢?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法律部不强制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选择签订口头协议,而对于可以二字,表明法律对于签订口头协议也没有强制规定。所以,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兼职,用人单位不予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不违法的。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的情形,我国法律法规并不鼓励,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允许职工在完成8小时工作任务外,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前提是不影响本职工作。如果因为兼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法规做出了赔偿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劳动者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采用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用人单位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相关法律规定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甚至部分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对双重劳动关系予以书面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条规定了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中从事工作,有关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的计算和计发、终止解除的补偿、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等方面相互交织。非全日制用工中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是完全等同的,先签订的劳动关系比后签订的劳动关系的效力要高一些,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先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是公平的原则,后来缔结的劳动关系不能因自己的新合同而影响以前存在的劳动关系。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兼职劳动者成为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考虑的事实,然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有义务适当尊重以前的劳动合同。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应当对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劳动者和招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双重劳动关系下可能存在的用工风险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般来说,工人已经从原来的雇主那里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码的推出,社会保险不需要也不能重复办理。因此,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雇主很难为工人购买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工伤职工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受到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工伤用人单位不可避免地要承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赔偿责任。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双重劳动关系的概述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我国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建立对外兼职或新的劳动关系。 企业采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pm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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