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

诈骗罪辩护代理律师江苏德善苏妤

发布时间:2019-05-14 08:59:45 发布者:苏妤 来源:法关通

导读:在同一场所,受统一领导、管理,实施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每日开会,各业务员之间相互交流诈骗成功经验,非法工资收入亦来源于诈骗所得

涉嫌犯诈骗罪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张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2018年X月X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1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辩护人苏妤,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唐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检察院指控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检察院指控,2017年4、5月份,安金与张X(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人员从事电信诈骗活动。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安金联系史光哲制作诈骗网站并提供MT4软件,虚构“www.uak.coni”、“www.vip.com”等外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普某”平台、“LGG”平台),张X与穆XX(另案处理)招募并管理业务员,形成以安金、张X、穆XX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吕某和晁XX、郭XX、刘XX、张XX、耿XX(均另案处理)为管理者的电信诈骗组织。该诈骗组织分工明确,制定了作息、考勤、奖惩等管理制度,内设业务经理、业务主管、见习主管、业务员等组织管理层级。其中,郭XX、晁XX作为业务经理,各自管理、指导相关诈骗团伙;被告人吕某和刘XX、耿XX、张XX分别作为郭XX、晁XX诈骗团伙的主管负责对下属业务员进行谈话技巧培训,通过微信群等进行管理和指导,并假冒理财分析师的身份为客户提供虚假的外汇交易行情建议、指导客户进行交易;司XX、穆XX、姬XX、李XX(均另案处理)分别作为郭XX:晁XX诈骗团伙的见习主管协助主管对业务员进行管理;被告人张某、唐某与孙XX、赵XX、XX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业务员以虚假身份,在婚恋网站、互助群等平台以谈恋爱、交友为名结交客户,通过微信、QQ聊天博取对方信任后,向对方推荐外汇投资交易,并发送交易截图,诱骗对方到其虚构的“普某平台”、“LGT”等平台投资。后由后台工作人员穆XX(另案处理)与张XX(在逃)等人通过MT4软件的后台控制,修改客户交易数据,人为造成客户亏损骗取他人资金,共骗取倪XX等被害人资金共计5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吕某于2017年5月1日至7月14日参与该诈骗犯罪集团,并骗取7万余元;被告人唐某于2017年至9月15日参与该诈骗犯罪集团,并骗取26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10月16日至12月22日参与该诈骗犯罪集团,并骗取187万余元。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被告人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9月1日,被告人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X处扣押涉案赃款现金190.5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唐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某、唐某、张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并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唐某、张某系从犯,要求依法分别追究三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辩护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唐某、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吕某辩称,其涉案的数额并无公诉机关指控的7万元之多。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1、吕某系通过网上招聘进入公司的,其入职后对公司的性质并不知情。2、吕某作为主管仅负责自己的团队,对其他团队无管理权,故其本人的涉案金额仅为1万元左右。3、吕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唐某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其在意识到公司的违法行为后主动离开公司,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唐某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5月,且唐某入职后对公司属诈骗性质不知情。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1、本案中的诈骗组织是直线管理模式,各业务小组及各业务员之间不存在合作、业绩共享等问题,故犯罪数额不应合并计算;张某刚进入公司时,不知道公司是诈骗集团,没有犯罪的故意,故张某的犯罪数额不应认定为187万余元,应当认定为其本人参与的2万余元。2、张某系从犯,其在工作期间经常请假,其实际工作时间较少,归案后作如实供述,愿意退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左右,安金、张X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等名义,利用虚构的外汇交易平台实施诈骗活动。安金联系史光哲制作了虚假的“www.uak.com”、“www.vip.com”外汇交易(简称“普某”平台、“LGT”平台)网站及MT4交易软件。张X与其女友穆XX招募并管理业务员,形成了以安金、张X及穆XX为首要分子,晁XX、郭XX、刘XX、张XX、耿XX为管理者的电信诈骗组织。该组织分工明确,制作了作息、考勤、奖惩等管理制度,内设业务经理、业务主管、见习主管、业务员等组织管理层级。其中,郭XX、晁XX任业务经理,各自管理、指导所属诈骗团队;被告人吕某和刘XX、耿XX、张XX分别作为郭XX、晁XX诈骗团队的业务主管负责对下属业务员进行谈话技巧培训,通过微信群等进行管理和指导,并假冒理财分析师的身份,为客户提供虚假的外汇交易行情建议、指导客户进行交易,诱骗客户进行投资;司XX、穆XX、姬XX、李XX分别作为郭XX、晁XX诈骗组织的见习主管协助主管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孙XX、赵XX、XX、等人作为业务员以虚假身份,在婚恋网站、互助群等平台以谈恋爱、交友为名结交客户,通过微信、QQ聊天博取对方信任后,向对方推荐外汇投资交易,并发送虚拟交易截图,诱骗对方到“普某”、“LGT”平台投资。客户投资入金后,后台工作人员穆XX与张XX(在逃)等人通过MT4软件的后台控制,修改客户交易数据,人为造成客户亏损,骗取客户资金。经查,该诈骗组织共骗取他人资金共计54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吕某于2017年5月1日至7月14日参与该诈骗组织,涉案金额为7万余元;被告人唐某于2017年至9月15日参与该诈骗组织,涉案金额为26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10月16日至12月22日参与该诈骗组织,涉案金额为187万余元。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8年X月X3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被告人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9月,被告人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X处扣押涉案赃款现金190.5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退赔7万元、被告人唐某退赔15万元、被告人张某退赔15万元。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吕某、唐某、张某及同案人张X、郭XX、穆XX、晁XX、刘XX、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某、覃某、曾某、王某等人的陈述,银行交易记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笔记本、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吕某、唐某、张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并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吕某系主犯。被告人唐某、张某系从犯,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退赔情节,法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解和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某供述其于2017年加入该公司,并加入该公司微信工作群,其供述能与手机微信记录相印证,故对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唐某的入职时间没有证据证实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诈骗起算时间及数额认定方法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各被告人和同案人供述能证实,新员工入职后,先由直属主管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后由业务主管给发给多个身份的工作用微信号、并使用虚假的身份进行包装,在婚恋网上结识潜在客户。业务员将客户拉入引导群后,再由业务主管包装成成功分析师,员工在群里伪装成投资者聊天进行烘托,营造外汇挣钱氛围,引诱客户进行注册、投资,业务员按客户的亏损额提成。业务经理会组织业务员开晨会、夕会,让员工交流成功经验。公安机关调取的各被告人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也存有大量各被告人让客户“爆仓”及诱骗被害人投资等内容。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各被告人自入职起,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属诈骗性质有明确的认知,故公诉机关从入职后次日起计算其涉案金额,并无不妥。本案中,各业务员在诈骗活动中虽分为若干业务团队,各业务员也是按个人发展的客户亏损额进行提成,但业务人员加入该诈骗集团后,在同一场所,受统一领导、管理,实施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每日开会,各业务员之间相互交流诈骗成功经验,非法工资收入亦来源于诈骗所得,故三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均应按犯罪集团同期的诈骗数额计算。综上,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认定方面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吕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某在该诈骗组织中担任主管职务,管理和指导其团队实施诈骗活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各辩护人提出其他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三万元。e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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