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北京米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15 17:59:56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北京米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一鸣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北京米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倩倩、被申请人董一鸣,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

  申请人北京米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一鸣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北京米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倩倩、被申请人董一鸣,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北京米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称案由:2018年6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在运营岗位。2018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签订《离职协议书》,明确被申请人在离职三年内不得通过本人或与本人有直接关联的他人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教唆或者误导申请人在职员工和与申请人仍在合作期内的客户或者战略伙伴,如因被申请人原因造成申请人员工离职或客户中止合作,被申请人将承担所有责任和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500000元。被申请人离职后散布谣言,唆使三名商家来申请人处退款,最终申请人退给商家5700元。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案由:1、赔偿违约金500000元;2、赔偿损失5700元。

  被申请人董一鸣辩称案由:2018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被强制离职并签订离职协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散布谣言导致退款,实质是申请人威逼利诱客户所致。

  经本委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被申请人至申请人处从事外卖代运营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在申请人处担任职务。2018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签订《离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在离职三年内不得通过本人或与本人有直接关联的他人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教唆或者误导申请人在职员工和与申请人仍在合作期内的客户或者战略伙伴,如因被申请人原因造成申请人员工离职或客户中止合作,被申请人将承担所有责任和赔偿所有损失,并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2018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

  在审理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离职后散布谣言,唆使三名商家来申请人处退款,最终退给商家5700元,提供了商家经营者书写情况说明、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的照片以证明其主张。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离职申请、离职协议书、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案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上述人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离职协议书约定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属于无效约定,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离职后散布谣言,唆使三名商家来申请人处退款,最终退给商家5700元,但申请人仅提供的商家经营者书写情况说明、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5700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经调解不成,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

  驳回申请人北京米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徐文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悦

  送达日期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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