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潘小兔

发布时间:2020-06-30 17:59:59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潘小兔与被申请人南京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圣特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潘小兔、被申请人

  申请人潘小兔与被申请人南京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圣特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潘小兔、被申请人一法定代表人马德胜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1、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2、被申请人一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案由:2011年11月,被申请人一派遣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二处工作。2012年10月18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11月8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3年3月25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情为伤残10级。2018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解除了劳动合同。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一辩称,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签订劳务协议,若申请人发生工伤,申请人的相关费用应由被申请人二承担。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务派遣协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2011年11月,被申请人一派遣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二处工作。2012年10月18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申请人受伤时,被申请人一给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11月8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3年3月25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情为伤残10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一派遣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二处工作,期限为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申请人单方提出辞职,与被申请人一解除了劳动合同。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一员工。申请人受工伤时,被申请人一已经给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8年11月,申请人单方提出辞职,与被申请人一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伤情为伤残10级,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由被申请人一支付,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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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 裁 员   李 强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f8Q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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