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郭艺

发布时间:2020-06-29 17:59:59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郭艺与被申请人南京天朗制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郭艺及委托代理人孙来平,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明俊、孙林建

  申请人郭艺与被申请人南京天朗制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郭艺及委托代理人孙来平,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明俊、孙林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份工资10075元、11月份工资10075元、12月份工资10075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0948.20元(2018年11月13日确认);10%的预留年终奖发放工资12700元(2018年1月31日号约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9984.21元(12092.59元/月*9.5个月*2)。事实和理由案由:2009年8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在管理岗位上从事人事专员、经理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末期劳动合同为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2016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聘任申请人为人事行政部经理。2018年11月19日,申请人突然收到一份人事调动通知,在未撤销其人事经理职务、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人事岗位从事专员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将申请人安排到生产车间包装岗位当工人,且降薪。申请人不服,恳请被申请人收回决定,继续履行约定的岗位内容。从2018年11月20日开始申请人去上班,已经进不了办公室,发展到后来将申请人拒于被申请人大门外。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时许,申请人收到快递员短信有一份快件,收到的是被申请人出具的无故旷工通知函,要求其于2018年12月27日前务必回去上班,这岂不强人所难。2018年12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依然进不去,待报警进门后当场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辩称案由:申请人请求的支付三个月工资按其劳动合同约定2600元/月的标准,从2018年1月调整为3500元/月,实际在每月4000元至4500元之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标准为4400元/月。申请人2018年10月份工资已支付3437.60元(2837.50元+600.10元),11月份工资因旷工暂停发放,12月份没有上班无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请求无证据证明,且在被申请人处加班需要审批手续。年终奖发放并没有确认。申请人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综上,除对11月份工资结算外,请仲裁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劳动合同书、接处警登记表、任职通知、人事调动通知、社保缴费证明、银行工资流水明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培训会议签到表、发文签批单、文件签收表、确认声明、规章制度培训试题、员工手册、生产中心考勤管理制度、指纹考勤表、员工违规处理通知书、无故旷工通知函、快递单、投递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上证据,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证据,认为被申请人可以调动其工作岗位,申请人应当服从,因申请人旷工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在每月4000元至4500元,其社保缴费基数为4400元,并非是申请人所说的月平均工资一万元以上,请求加班工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证据,认为申请人知晓并熟悉其规章制度内容,但不能证明该《员工手册》就是申请人所学习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具体时间,被申请人的考勤表不真实,没有见过,2018年8、9月份申请人不存在旷工,其工资正常发放,之后,是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到岗上班,不存在旷工,故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2009年8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管理岗位,先后从事人事专员、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被申请人自2009年8月起为申请人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至2018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工资为月薪制,月基本工资为2600元。2014年9月15日起,申请人通过学习培训,确认已知晓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和相关规章制度。2016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书面通报,聘任申请人为人事行政部经理。2018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员工违规处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多次上班无打卡考勤证明,编造打卡虚假信息,自行盖公章无审批等问题”。2018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自2018年11月19日到生产车间包装岗位工作”。11月19日,申请人书面回复“不同意调岗及降薪”。2018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立刻到生产车间包装岗位开始工作”。 11月21日,申请人再次书面回复“拒绝接受”。申请人自2018年11月20日上午10时许第一次报警,主要内容为“公司强行要将我调换工作岗位,他们动用我的私人物品”,之后因指纹删除、无法进门、不让在原岗位上班等原因多次报警,至2018年12月28日,就相关事项报警共8次。2018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你在2018年8月和9月多次迟到、未打卡、擅自编造打卡信息自报考勤;另于2018年11月29日起至12月27日,无故不到公司上班。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自2018年7月起,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基数为4400元。申请人2018年10月份工资已发3437.50元,11月、12月份工资没发放。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和10%预留年终奖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银行工资流水明细清单证明,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2092.59元。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争议焦点案由:1、申请人请求事项和计算标准有无事实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申请人自2009年8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处管理岗位从事行政工作,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并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双方应严格履行。被申请人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申请人参加培训并主讲,应当熟悉并知晓,并符合其职位要求,故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委予以采信。2018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员工违规处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多次上班无打卡考勤证明,编造打卡虚假信息,自行盖公章无审批等问题”,该事实应当提供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而被申请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决定对申请人停职检查,要求将现职责事务全部交接,有违平等自愿、合法公平原则。2018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自当月19日到生产车间包装岗位工作,有违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11月19日,申请人书面回复,不同意调岗,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之后,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在原岗位打卡上班,申请人多次报警求助,直至2018年12月2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原因是被申请人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所致。本委认为,被申请人鉴于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申请人协商,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主要理由“你在2018年8月和9月多次迟到、未打卡、擅自编造打卡信息自报考勤”,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谈话的方式,以违规作了处理,且工资正常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主要理由“于2018年11月29日起至12月27日,无故不到公司上班”,与事实不符,因申请人自2018年11月20日上午10时许第一次报警,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就因指纹删除、无法进门、不让在原岗位上班等相关事项报警共8次,故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本委不予采纳。即鉴于调整工作岗位协商未果,致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符合经济补偿的法律情形。因申请人认可经济补偿请求,故本委予以支持。则对赔偿金请求,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本委不予支持。2018年10月,因申请人在岗,工资应当按月薪制正常发放10075元,即10月份工资尚应补发6637.50元(10075元-3437.50元);11月份工资自19日起,按相关岗位考核方案执行,即11月1日至18日期间的工资为6045元(10075元/30天*18天),11月19日至30日期间的工资为1760元(4400元/30天*12天);12月份申请人未能正常上班,是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故由被申请人予以支付工资4107元(4400元/30天*28天)。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和10%的预留年终奖,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经济补偿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依据申请人的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和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计算,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033.60元,即该经济补偿为114319元(12033.60元/月*9.5个月),由被申请人给付。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14319元、2018年10月工资6637.50元、11月工资7805元、12月工资4107元,合计132869元;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夏和贵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RO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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