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徐春生

发布时间:2020-06-28 18:00:00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徐春生与被申请人南京溧水越驰车辆配件厂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春生及委托代理人刘冬英、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道勇

  申请人徐春生与被申请人南京溧水越驰车辆配件厂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春生及委托代理人刘冬英、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道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所欠工资39719.55元、车贴1104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0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35000元;4、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7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事实和理由案由:2015年5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车间技术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5500元左右,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继续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9月6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10级。申请人在治疗休假期间,被申请人每天只支付工资60元,且长期拖欠申请人工资4万多元。2018年10月23日,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因双方未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请求。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2015年5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车间技术工工作,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2017年9月6日,申请人在车间操作车床加工3寸英制椎管螺纹挂齿轮脱落后,修理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挤压伤。2018年1月23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因工受伤。2018年6月5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10级,评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无护理依赖。申请人受伤后在溧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2个月。在申请人治疗休假期间,被申请人每天支付工资60元。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人继续回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8年7月。2018年7月,被申请人被通知关停。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39719.55元尚未支付,有欠条和工资予以证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车贴1104元,庭审时,被申请人表示认可。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发生10级工伤,申请人受伤时被申请人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由被申请人和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申请人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范畴,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领取,本委不予涉理。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有出院记录和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予以证明,本委依法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69天。在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被申请人每天支付工资60元,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本委支持6900元(69天*100元/天)。申请人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依法支持。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39719.55元、车贴1104元尚未支付,该款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本委不予涉理。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900元、工资39719.55元、车贴1104元,合计62723.55元;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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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 裁 员   葛青青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UA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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