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赵霞等4人

发布时间:2020-06-16 18:00:02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赵霞等四人与被申请人南京华安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彭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章熙林、魏雅雯

  申请人赵霞等四人与被申请人南京华安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彭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章熙林、魏雅雯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1、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36396元*20);2、被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35406元(5901元*6)。事实和理由案由:申请人为赵某的直系亲属。2015年10月8日,赵某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6年5月2日,赵某工作时被第三人碾压致死。2017年6月16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为工伤(工亡)。后被申请人对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效。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高,应为623900元(31195元*20)。申请人已经获得了丧葬补助金的赔偿,申请人该诉请不应得到支持。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申请人为赵某的直系亲属。2015年10月8日,赵某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5月2日,赵某工作时被第三人碾压致死。2017年6月16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为工伤(工亡)。后被申请人对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效。申请人已经获得了丧葬费的赔偿。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赵某原为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赵某因工而亡,其近亲属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36396元*20),本委依法支持623900元(31195元*20)。申请人已经获得了丧葬费的赔偿。丧葬费和丧葬补助金虽是不同法律关系下的专有名词,其内容一致。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本委不予支持。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李 强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X5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地址:南京市虎踞南路2-18号
电话:025-81980998
网址:www.law5.org

案件承接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注我们:
down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