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赵巧娟

发布时间:2020-06-14 18:00:03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赵巧娟与被申请人南京光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巧娟、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友明、周加乐到庭参

  申请人赵巧娟与被申请人南京光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巧娟、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友明、周加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天周末加班费661元(4300元/月/26天*2*2);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1个月的周六加班费7276元(4300元/月/11*44);4、被申请人支付10月份工资2701.85元;5、被申请人支付11月份工资1819元(4300元/月/26*11);6、被申请人支付公积金2442元(11*222元/月);7、要求社保终止办理。事实和理由案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员工。2018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请求。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工资应为2772元/月;2、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被申请人已经以奖金形式发放。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委认定如下案由:1、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该工资表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且无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本委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2、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证词,该证词系被申请人处单方制作,且证人未到庭作证,本委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3、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溧公(消)行罚决字(2018)X60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证据被申请人提供原件且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本委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同约定平均每天工作时数为8小时,每周日为休息日,每月10日发放工资,申请人工资标准为月薪制,每月2772元。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2018年4月18日,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溧水区大队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500元。庭审时,申请人表示其作为公司员工,为公司协调消防安全检查事宜,虽以本人名义进行了处罚,但实质上是为公司挡事,该500元罚款实际由公司支付。而被申请人表示当时申请人是厂长,其在疏散通道内摆放杂物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被处罚,500元罚款由被申请人总经理垫付。2018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辞退书》,其理由是“申请人在工作中屡次冲撞领导,无法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屡次沟通后无效果,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予以辞退”。被申请人未制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申请人2018年10月份工资,被申请人已发放1243元,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份剩余工资2701.85元,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2018年11月工作11天,该期间工资未支付。庭审时,申请人表示在单位工作时间为上午8案由:00至11案由:30、下午1案由:00至5案由:00,每周工作6天。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2018年4月或5月两个周日加班,后续会安排员工旅游但公司未兑现,也未支付周日加班费用,故主张两天周日加班工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另查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实际收入为2017月11月份3138元、12月份3667.94元、2018年1月份4122.94元、2月份3737.25元、3月份4349.94元、4月份4684.94元、5月份4018.94元、6月份4610.94元、7月份4350.7元、8月份4569.15元、9月份4689.76元,有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制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其以申请人在工作中屡次冲撞领导、无法完成既定工作任务为由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且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委依法计算为4157元,根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本委依法计算为4157元(4157元/月*1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主张两天周日加班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委不予认可。根据申请人及其他员工陈述,被申请人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7.5个小时的工作制度,被申请人保证了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且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本委依法认定申请人休息日加班,按200%计算1小时延时加班工资,本委依法计算为2484.6元(4157元/月/(21.75天*8小时)*1*52*200%)。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份工资2701.85元,被申请人认可,本委依法支持。申请人2018年11月工作11天,该期间工资被申请人尚未支付,本委依法计算为1758.73元(4157元/月/26天*11天)。关于申请人公积金补助请求,不属于本委受案范围,本委不予涉理。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五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157元、休息日加班费2484.6元、2018年10月份工资2701.85元、2018年11月份工资1758.73元,合计11102.18元;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葛青青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3df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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