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王琛琛

发布时间:2020-06-07 18:00:04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王琛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诉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能公司)、南

  申请人王琛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诉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能公司)、南京中电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雷文健独任仲裁,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王琛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春蕾和被申请人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婷婷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琛琛诉称,其于2017年8月7日进入电力公司工作,先后与电力公司、光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1日,光伏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现其申请仲裁,要求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共同支付其2018年6月、8-12月工资合计31497元、经济补偿金10221.75元。

  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辩称,其公司同意支付王琛琛2018年6月、8-12月工资合计31554.27元、经济补偿金10221.75元,但因公司经营困难,具体支付时间无法确定。综上,请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系关联公司。王琛琛于2017年8月7日进入电力公司,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并与光伏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劳动合同。王琛琛社会保险先后由电力公司和技术公司缴纳。2017年9月,王琛琛与光伏公司、电力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案由:王琛琛系光伏公司员工,王琛琛工资、社保等由电力公司代发代缴。2018年5月,王琛琛又与光伏公司、技术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王琛琛工资、社保改由技术公司代发代缴,劳动关系仍在光伏公司。2018年12月10日,光伏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向王琛琛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按照经济性裁员政策计算经济补偿金。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同意连带支付王琛琛2018年6月、8-12月工资共计31554.27元、经济补偿金10221.75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王琛琛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证明、工资表、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王琛琛与光伏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光伏公司未支付王琛琛2018年6月和8-12月工资违反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现同意支付王琛琛2018年6月、8-12月工资共计31554.27元,本委对王琛琛主张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对王琛琛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本案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

  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王琛琛2018年6月、8-12月工资共计31554.27元,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案由:雷文健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案由:徐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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