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覃丹

发布时间:2020-05-10 18:00:10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覃丹与被申请人江苏拓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步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一般程序,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覃丹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雯、贾琦瑶到庭

  申请人覃丹与被申请人江苏拓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步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一般程序,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覃丹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雯、贾琦瑶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覃丹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7日工资差额1700元。事实和理由案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过一份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申请人的月工资为底薪4500元+提成组成。至2018年11月止,被申请人均按照底薪45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工资,但自12月起被申请人则按2500元的标准发放其工资。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拓步公司辩称,申请人的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的,即2500元/月,被申请人未拖欠申请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工资。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覃丹于2018年6月14日入职拓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1月7日覃丹辞职离开拓步公司,该月覃丹实际出勤3.5个工作日。2018年12月拓步公司实际支付了覃丹工资2487.3元、2019年1月实际支付了284.09元工资。覃丹每月应承担的个人社保为328.15元。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覃丹主张自2018年9月升职小组长后底薪调整为4500元/月,拓步公司实际也是按此标准支付了截至2018年12月前的工资,并提供了银行工资交易流水。拓步公司认可工资交易流水,但主张对覃丹的工资调整不清楚。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据此,由于拓步公司未提供申请人的工资发放记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本委核算,覃丹主张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700元未高于国家规定,因此,本委予以支持。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江苏拓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覃丹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1700元。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马润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郭芝J0T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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