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诉讼

发布时间:2018-06-29 22:06:30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未履行完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应当请求合同之债的继续履行还是物权所有权转移的继续履行,本文将从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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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的诉讼: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确认物权以存在物权归属争议为前提。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之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5vW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强制履行的诉讼: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应当尊重其他共有人的意见。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5vW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房屋买卖合同请求确认合同性质的诉讼: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区分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时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要结合当事人立约时的真实意思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进行综合鉴定,关键在于区分合同是否还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不确定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类情形,一般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不存在此种情形,无论合同名称为何,双方均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5vW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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